漯公积金〔2018〕47号
漯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取政策的通知
各管理部:
按照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规定,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精神,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提取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职工申请将我市行政区域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我市的,转入前应在我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
二、将“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后即可提取公积金”调整为“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半年,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