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问题,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帮助青年人解决住房难题,经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中探索开展直系亲属共同参贷方式,以提高借款人实际可贷额度,减轻还款压力,具体如下:
一、明确借款人身份
单身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为借款人,借款人一名直系亲属(父母)可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为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人员。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当同时具备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二、贷款额度核定
贷款的具体金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双方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的具体年限按照借款人年龄核定,还款能力根据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双方缴存基数合并计算,可贷额度不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单职工最高贷款金额。住房套数认定不计算共同借款人名下房屋套数。
三、贷款偿还
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均负有还款义务,贷款期间可以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
附:《青年缴存人直系亲属共同参贷细则》
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13日
青年缴存人直系亲属共同参贷细则
一、贷款对象
借款人: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身职工。
共同借款人:应为借款人父母之一,且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除外)。
二、贷款条件
(一)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相关规定条件;
(二)借款人所购买住房应为本人独立产权,无共有产权人;
(三)共同借款人应当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四)贷款对象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担保;
(五)借款人应以所购买住房作为抵押物,并按本市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贷款额度与期限
每笔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信用情况、还贷能力和担保方式等情况决定,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不高于我市单职工最高贷款限额;
(二)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相应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每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缴存基数之和的50%;
(四)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四、贷款偿还
(一)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提前还本”或“提前结清”业务;
(二)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不得进行其他用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五、注意事项
(一)该贷款具有排他性,不与多子女家庭、高层次人才等公积金支持政策叠加使用;
(二)共同借款人在公积金贷款结清前不得变更,且不应成为其他公积金贷款合同的债务人;
(三)未婚、离异或丧偶单身职工,有父母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只考察主借款人的住房套数情况;住房情况根据主借款人申请或授权,在不动产系统中查询结果认定;
(四)借款人结婚后配偶需要参与贷款还款的,满足相关规定条件,可申请添加为共同还款人承担还款义务。
六、实施时间
本细则由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试点运行后视运行情况和上级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